第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