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拟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