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