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