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本市的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