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应当坚持科学布局、有序承接,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自主创新,促进良性竞争、互利共赢。示范区建设应当采取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