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资金向示范区倾斜,支持各级各类承接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示范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集中示范园区和各类开发园区建设。设立示范区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