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