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