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