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实物价格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