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盟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特许猎捕证。

为了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需要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进行种群数量和危害情况调查,按上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