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