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发、推广使用符合残疾人信息交流需要的通讯技术和产品设备,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