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