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供电企业报送或者其他部门移送处理的窃电案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窃电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

(二)窃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窃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