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