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