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产品不得销售:(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编号、名称的;(三)标签、使用说明书等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四)未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合的;(五)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不符合安全认证标准或未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