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