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一条已废止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