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