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