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