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