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