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