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