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