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二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