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