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对不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单位和公民,所在地区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