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各地区、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学校,作为国防教育基地。各类干部(职工)学校、文化活动中心、拥军优属服务中心、民兵和预备役训练基地(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公园、烈士陵园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国防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