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员培训,组织编写、翻译教材;

(四)管理和使用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

(五)承办上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宜和处理本地区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