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