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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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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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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