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