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按期实施检验,并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