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