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第八条已废止航道建设应当依据航道技术等级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