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