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