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