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