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