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