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水资源短缺的丘陵山区,禁止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并禁止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