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牧区饮用水,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不含旗县所在地城区)、嘎查村以及国有农牧林场的生活饮用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