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一)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

(二)海域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海域使用权人提出注销申请获批准的;

(三)严重破坏海域环境和生态平衡的;

(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并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五) 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者荒废满二年的。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情况,对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用海的设施或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