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