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审批用海项目: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四)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五)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