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侵占、平调和挪用居民委员会财产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办理有关证件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