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平调和挪用居民委员会财产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办理有关证件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